办理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

更新时间:2020-10-02 00:00:00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:

受理机构:

县林业局森保站,决定机构: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。

办理条件:

1、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。

2、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。

3、种源来源渠道合法。

4、食物有保障。

5、具备一定的医疗、救助技术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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